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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侦查机关立案的规定

www.zhitgx.com 2025-07-05 刑事辩护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同意。对于不是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置,并且公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是自己管辖而又需要采取紧急手段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手段,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同意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员工,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同意控告、举报的员工,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只须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假如不愿公开我们的名字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守旧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根据管辖范围,飞速进行审察,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觉得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公告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可以成立的,应当公告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公告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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